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57號上訴人久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豐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盛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9萬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克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