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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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泓文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經本院裁定改簡式審判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過失傷害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