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救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4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8月1日本院97年度救字第000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林惠瑜法官劉錫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