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簡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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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投簡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投簡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祥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祥珉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徐祥珉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 鐘子翔 之允准,擅自侵入告訴人所管理已標示「非本公司員工請勿進入」之辦公室內,對他人之財產安全及管領權限造成危害,所為實值非難,並衡酌被告尚知坦認犯行,及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昱亭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020號被告徐祥珉男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段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祥珉於民國113年1月29日21時44分許,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無故進入鐘子翔所支配管理、位於南投縣○○市○○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南投署醫店、門口有公告「非本公司員工請勿進入」之辦公室內,為值班店員 吳秦港 發現並詢問徐祥珉何事進入辦公室,徐祥珉回答要拿東西,但無法交代要拿什麼東西,隨即結帳飲料後離去。
二、案經鐘子翔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徐祥珉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鐘子翔指證大致相符,並有證人吳秦港之警詢證述、監視器錄影截圖、現場照片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檢察官李英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朱寶鋆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