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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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620號債權人 許逸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平山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林平山戶籍址為買賣標的,已點交予債權人,債務人未居住戶籍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