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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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86號聲請人 謝孟樺 相對人康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蕙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唐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康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