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08號上訴人即被告 石豐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