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羅世緒 即烽緒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利室內裝修工
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萬8,796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