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范志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袁宏士 等間聲請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12月5日以106年度北司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命其於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聲請人,此
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可憑,依首揭
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