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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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051號
原   告  郭禮勳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秀捷 即六六大順彩券行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
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原告起訴聲
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屋(
下稱系爭訴訟標的)返還予原告,然未於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包括但不限於:鑑價
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
之交易價額,附此敘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
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倘原告不能提供,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
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
定之。」核定為1,650,000元,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若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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