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800號
原 告 鄭碧玉
訴訟代理人 宋宋鵬
被 告 林郁仁
訴訟代理人 林崑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
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