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2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天保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交通部台中航港局是否曾對被告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吳怡嫺法官鄭百易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