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236號原告 隋其樺 被告周盈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1日起至110年9月5日止,先後於附表所示日期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373,956元,原告屢次詢問被告何時可歸還借款,被告均閃爍其詞一再拖延,嗣對原告之聯繫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法第478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73,9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貸與人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1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13號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已提出原告之轉帳明細、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61頁、第87頁、第10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原告自陳本件兩造間之消費借貸未約定返還期限(見本院卷第92頁),經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起訴狀繕本業於112年3月2日寄存送達被告,自112年3月12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65頁),已生催告給付之效力,嗣經過1個月之相當期限即至112年4月11日止,應認原告業已催告屆期,然被告迄今未償還,應自催告屆期翌日即112年4月12日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應屬有據;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7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73,956元,及自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又審酌原告就本金部分全部勝訴,敗訴部分僅部分利息,是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為當,並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趙千淳附表:
編號匯款日期(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1110年6月21日10,000元2110年6月23日5,000元3110年7月6日40,000元4110年7月9日20,000元5110年7月12日10,000元6110年7月19日36,000元7110年7月19日10,000元8110年7月23日15,000元9110年7月26日30,000元10110年7月27日50,000元11110年8月3日123,456元12110年8月16日10,000元13110年8月17日5,000元14110年8月18日4,500元15110年9月6日5,000元合計373,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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