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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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61號原告夏諭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輝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律師被告雅仕蘭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麗娜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蔡奕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商品經銷合約書約定給付經銷保證金,則經銷合約書之契約定性、經銷保證金之給付目的及兩造間是否約定原告每年應交付18萬張雷射標予被告等事項,仍有調查必要,兩造應於內112年7月19日前具狀表示意見,又被告於112年6月5日民事陳述意見狀所附附件5文書證據影印品質不佳,無法辨識內容,被告如仍欲提出該證據,應一併於上開期日內補正完整清晰之證物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961 號裁定(112.06.26)[和解]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961 號和解筆錄(113.02.06)[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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