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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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詹勳達
詹前坤
詹宗穎
詹勳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
賴元禧 律師被告 謝青龍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訴字第6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忠澤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