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叄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壹、貳、叄所示,並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8日起犯妨害風化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查,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16條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3542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並於96年3月12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固記載執畢日期為96年6月11日,然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既應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妨害風化、電業法等罪定應執行刑,自應迄所定之執行刑執行完畢,始得謂三罪均已執行完畢,是本件不能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已經執行畢,則附表所示各罪均應減刑,又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風化│電業法│建築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4月8日起至95年4│95年6月20日│95年6月27日│││月2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10354號│95年偵字第10354號│95年偵字第2555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12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12號│95年度中簡字第3542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29│95.12.29│95.12.12│├─┼─────────┼──────────┼──────────┼──────────┤│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95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95年度中簡字第35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3.22│96.03.22│96.01.08│├─┴─────────┼──────────┼──────────┼──────────┤│所犯法條│刑法第231條第1項│電業法第106條第1款│建築法第94條之1││││││├───────────┼──────────┼──────────┼──────────┤│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7月│2月│1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