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8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