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