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七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字第八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而該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仍就系爭款項兩造間有無成立消費借貸關係等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意思表示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具體說明本件影響判決結果之重要事項,即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應先就雙方達成借貸合意之事實舉證證明,雖被上訴人抗辯係代上訴人管理財務,而就系爭款項管理之細節或計算所陳容有矛盾情形,上訴人仍不能免其應負之舉證責任,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確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其依該法律關係訴請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即屬不應准許一節,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舉證責任。而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非謂一有金錢之交付,即得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即屬消費借貸關係。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本件系爭款項固由上訴人交付與被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主張兩造就該款成立金錢借貸關係,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前開說明,上訴人即應就雙方已達成借貸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之事實負其舉證責任。上訴人執其已為金錢之交付及被上訴人抗辯所陳矛盾,謂兩造間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童有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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