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稽。詎被告經本院傳喚未到,復經拘提亦無所獲,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拘提未獲函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鄭文祺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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