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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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26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79,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