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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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智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1年度聲沒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編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建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3包(合計毛重1.51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合計毛重1.8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合計毛重8.588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合計毛重8.71公克)、海洛因殘渣袋13包(俱含毒品而無法析離),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01年
8月30日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經送檢驗,鑑定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8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98年8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0年10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5369號卷第50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765號卷第
7頁、100年度毒偵字第4496號卷第7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因包裝袋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並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海洛因毒品殘渣袋13個,經本院
遍閱聲請人提出之相關偵查案卷,均無該扣案物之鑑驗資料,可供審認扣案物是否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毒品之殘渣袋顯非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是難認該扣案物屬違禁物,自無從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就此部分逕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實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偵查案號│鑑定結果│├──┬───┼─────┼──────┼──────────────────┤│一│(一)│第一級毒品│臺灣板橋地方│1.白色粉末,驗前毛重0.5590公克(含1││││海洛因1包│法院檢察署98│袋1標籤),驗前淨重0.4190公克,取│││││年度毒偵字第│樣0.0006公克,驗餘淨重0.4184公克,│││││5369號(嗣改│檢出海洛因成分。│││││分為臺灣桃園│2.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地方法院檢察│8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署98年度毒偵│定書在卷可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字第4765號)│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5369號卷第50頁)││││││。││├───┼─────┼──────┼──────────────────┤││(二)│第一級毒品│臺灣桃園地方│1.白色粉末,合計驗前毛重0.9510公克(││││海洛因2包│法院檢察署│含1袋1標籤),合計驗前淨重0.7460│││││100年度毒偵│公克,取樣0.0120公克,合計驗餘淨重│││││字第4496號│0.7340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2.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10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4496號卷第74││││││頁)。│├──┼───┼─────┼──────┼──────────────────┤│二│(一)│第二級毒品│臺灣板橋地方│1.淡黃色透明結晶,驗前毛重0.6030公克││││甲基安非他│法院檢察署98│(含1袋1標籤),驗前淨重0.4630公││││命1包│年度毒偵字第│克,取樣0.0003公克,驗餘淨重0.4627│││││5369號(嗣改│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為臺灣桃園│2.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地方法院檢察│8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署98年度毒偵│定書在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字第4765號)│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765號卷第7頁)││││││。││├───┼─────┼──────┼──────────────────┤││(二)│第二級毒品│臺灣桃園地方│1.淡褐色結晶,驗前毛重5.8540公克(含││││甲基安非他│法院檢察署│1袋1標籤),驗前淨重4.8990公克,││││命2包│100年度毒偵│取樣0.0178公克,驗餘淨重4.8812公│││││字第4496號│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10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4496號卷第74││││││頁)。││├───┤│├──────────────────┤││(三)│││1.米黃色結晶塊,驗前毛重2.1310公克(││││││含1袋1標籤),驗前淨重1.8760公克││││││,取樣0.0079公克,驗餘淨重1.868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10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4496號卷第74││││││頁)。│├──┴───┼─────┼──────┼──────────────────┤│三│海洛因毒品│臺灣桃園地方│無。│││殘渣袋13個│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44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