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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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張介文
之2號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美秀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玖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