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1號
101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怡侃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蘇怡侃(以下簡稱被告)於羈押期間已知悔悟,希望能夠交保,以彌補被害人,並陪伴家中幼子,重修家人間感情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被害人證述、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有多次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前科紀錄,復違反檢察官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所附應遵守條件,再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1年4月18日起予以羈押。惟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1年6月6日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由該署以101年度執字第1232號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已未受有本院羈押之強制處分,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被告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