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37號原告 傅文德 以上原告與被告 王秀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王秀芬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秀芬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被告王秀芬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佐),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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