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0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許俊卿
李育銘 被告 林榮鋒
林嘉鈴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得心證之理由(一)3、第十行關於「各1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5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各100萬元、150萬元、60萬元、5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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