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764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5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義興 選任辯護人 凃禎 和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智宏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妍蓁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號、103年度易字第556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蔡憲德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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