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410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徐年金 債務人來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張琳 債務人 李金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佰壹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