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56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彭湘淳 債務人 施亦 能債務人 施連泉
一、債務人 施亦能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零陸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施連泉給付之。
二、債務人施亦能、施連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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