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6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黃秀葉
陳益裕 陳欣怡 陳佳怡 陳昭以 陳慧美 陳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敏勇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16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上訴聲明及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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