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月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肆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月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所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㈡扣案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0443公克),經送鑑驗後確
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
6年5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127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確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司立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