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68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宋誠耘
被 告 劉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陸仟柒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連續收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