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08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848號

債權人 許佩婷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鈺叡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泓科科技有限公司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塞席爾商百能斯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勞、健保等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信義區,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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