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五號
聲請人丙○○Joh
乙○○Jen右二人共同代理人 史可堯 Ted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五號
聲請人丙○○Joh
乙○○Jen右二人共同代理人 史可堯 Ted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