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被上訴人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兟發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由黃兟發為被上訴人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 廖福澤 已變更為黃兟發,有被上訴人公司登記證明書附卷可稽,被上訴人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黃兟發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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