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債務人 陳金山 陸拾萬伍仟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債務人陳金山柒拾參萬捌仟捌佰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鳳山分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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