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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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派下房份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6號
參加人 李俊彥 訴訟代理人 陳清玉
參加人 李秋雄 上列參加人對於原告 李永源李家樺 與被告 李烘屯 、亡 李怣 間請求給付房份金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訴訟參加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3日當庭裁定命參加人於7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參加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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