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1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11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複代理人   徐瑞甫
被   告  劉建明
       劉文祥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113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下午
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通 譯 蘇春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馬秀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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