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2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呂嘉偉
       呂明昆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0月6日下午2時36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
其請求之部分債權係受讓自台北銀行股分有限公司之證明,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5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羅月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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