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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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18號
原   告  陳順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4,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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