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27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謝玲英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27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