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甲○○
乙○○被告辰○○
戊○○庚○○壬○○丙○○
樓辛○○寅○○丁○○卯○○己○○子○○癸○○丑○○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27,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