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7號原告富麗金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文宣 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被告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人法定代理 陳威成 被告 陳逢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複代理人 楊鈞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