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664號
原   告 寶儷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光興
被   告  李瑞珠
訴訟代理人  蔡治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聲請支付命令經
合法異議視為起訴)僅繳納一部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貳萬零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已繳
之新臺幣伍佰元,尚應繳新臺幣伍佰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