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3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雅萍 等人間請求撤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湳墘段72
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 邱宗意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具狀聲請閱卷,補正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
四、將被繼承人邱宗意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並補正全體被告
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陳報本件究為起訴亦或聲請調解。
六、併依上開補正事項,遵期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補正後
之起訴狀(補正全體被告姓名、正確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附表及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