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66號
原   告 勝昌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豪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主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9,07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補繳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彭月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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