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34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 告 京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依原告提出計時停車場管理規範第8條約定:「基於本公
告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該規範一件在卷可憑,就本件爭執,自應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