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黃啟晉
被   告  黃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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