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48號、99年度執字第10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收據影本各1紙可稽。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有送達証書影本2紙,及被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憑,且受刑人因另案逃匿中,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9月24日發佈通緝,亦有通緝書影本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在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另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偕同被告到庭時,亦無在監在押情形,此亦有具保人之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附卷可參。綜合上開卷證,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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