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438號聲請人 許瑞春 即春安機車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國光陳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請求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之利息起算日在發票日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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